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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法
2007/12/3 12:20:06 来源: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法
 
 中国房地产学会关于《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法律效力问题的答复:

  据房地产经纪人反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在部分地区不被工商管理部门认可,我学会认为:
  1、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为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项目。
  2、《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原则,地方性法规不得将地方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考核合格证明”(简称地方经纪人证)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或从业人员执业的前置条件。如工商管理部门将取得地方经纪人证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或从业人员执业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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